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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htfw.com 2004年8月26日 11:42:55 作者:中国化肥信息网(791)
农民一旦发现了假劣肥料,应及时向当地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反映情况。投诉时应备好足量的检验样品。
目前国家有《种子法》、《农药法》,还没有一套专门的肥料立法。目前对假劣肥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此外,根据国家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
还有一个参照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效能的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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