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文称,深圳又在全国率先开了一个先河以后想要撤换掉物业不需要全体业主投票,而且需要/2/3以上的业主,而且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撤换了,现在只需要50%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向街道办申请撤换物业,当然这个前提是物业跟小区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而物业还在提供服务。
对于这个规定,目前网友持有不同的观点,一些网友认为这个规定出台之后,撤换物业难的症结终于解除了,以后如果大家对物业不满就可以联合业主把物业给撤销掉。
很多业主苦物业久矣!矛盾其中点主要是收费贵,动辄两三块四五块的单价,一套房一年得交好几千甚至上万给物业,但是物业方又没有对应的服务,而且公共收益这块也是藏着掖着或者直接侵吞不给业主,这就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多了。
此前有爆料,说大几千甚至上亿买的汤臣一品的房子,物业费一年11万,物业服务也只是那样而已,甚至修个马桶都要等几年。
又比如去年,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某物业公司委托的化粪池清掏车在作业时引发事故,致使业主陈先生房屋内污水反流,地面、家具等被浸泡,墙皮脱落,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陈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最后物业承担 80% 的主要责任。
还有很多类似事件,是的业主跟物业的矛盾日益加深,于是一些业主采取的对抗方式就是不交物业费,想把物业赶走,但更换物业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首先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而这只是条件之一,想要更换物业真的不容易,但现在深圳开了先河,只要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了就可以申请撤换物业了,相比起之前要简单了。
但小区业主人数够了就能更换物业吗?未必,有人说问题就出在街道办,目前很多小区即使全员都同意换物业都被街道办卡着,各种方式拖卡拒压。去年我们就是2/3业主投票更换了物业,都是按照民典法规定办没有开创先河这说法,但过程相当艰辛,用5个业主被拘留换来胜利。
而且关于换物业需要街道同意这点,很多业主也表示了不满,房屋产权是全体业主的。街道办又不出一分钱,有什么资格干涉是否撤换物业?业主自己的事要什么街道批准?
说到底,就是很多业主认为自己买了房却没有撤换物业选择物业的权利,但是物业费却得业主交,这公平吗?而且这个问题存在很久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解决呢?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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